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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监察制度的萌芽

2012-7-1 18:0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春秋战国时期,是由统一走向分裂、由争霸进而兼并的时代,旧的政治格局和等级秩序遭到猛烈冲击、“礼崩乐坏”,整个社会处于大动荡和大变革之中。这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最为突出的是成文法的公布,郑人邓析“铸刑书”以及后来的“铸刑鼎”,推动了政治向规范化和文明化的方向发展。
    此时,在战国时期所创立的各项官吏的管理制度当中,监察制度尤其值得注意,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正式形成于秦汉王朝。秦汉王朝中央政府主管监察的长官为御史大夫,并有明确的职责相互制衡的监察机构。战国时期的监察机构虽然尚不明确,但史书零星记载各诸侯国政府中一般都设有监察机构。如齐国设“五官”制度,五官之中有两官属监察官,即大谏、大行,鲍叔牙就曾任专门谏监国君过失的大谏臣。有的国家设御史、郎官,职司监察。齐威王与淳于髡在后宫饮酒,淳于髡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说明御史有纠察百官过失之任,否则,身居主客(掌管部分外交事务的官员)官职的淳于髡就不会有“恐惧”之感。
    赵国设有郎中官,被赵王娇宠的太子春平君犯了法,郎中照样给予纠察。齐、赵、秦等国设“内史”,职掌“节财俭用,察度功德”,有防贪审计之责任。战国时期开始对地方官吏实施监察。齐国设乡、州、里,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察网,小至“出入不时,衣服不中”者,都被乡师、里尉等监察上告。各国还派御史常驻地方,实施经常性监督。
    所有这些史料表明,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监察制度的萌芽,对秦汉王朝明确的设立监察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古代廉政文化集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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