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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未投交强险 肇事承运方承担责任

2012-7-24 10:2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陕西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与吉林大宇物流公司签订了运送其所生产的新货车的协议,由大宇物流公司负责将新车从陕西开回吉林。 
  2011年9月25日,吉林大宇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无牌新货车,途经锦州北镇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在道路上由西向东行走的张某撞上,致使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向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系陕西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吉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的新车,未投保交强险,李某是吉林大宇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陕西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新货车委托吉林天宇物流公司运输,后者作为承运方,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为该新货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吉林天宇物流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二公司在诉讼中所提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吉林大宇物流公司接受陕西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运输新货车,大宇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在未给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使其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雇佣的司机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吉林大宇物流公司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余元。(文中单位为化名)孙德江 记者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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