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定要认清非法用工的严重后果
2012-7-28 13:54: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本报记者张颖川
在物流行业,由于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不仅使物流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也使员工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和员工是否违法?他们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遇到类似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和防范?近日佛山市中院一审宣判的一起典型案例,或许会给人们带来一些启示。
纠纷难解
该案件还要追溯到今年3月份。3月7日凌晨,广东佛山市乐从货车司机张军军在运货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张军军持有A2驾照,遗留下的出车单显示,从去年到今年车祸发生,张军军一直在乐从细海物流中心的黑马车队工作。
张军军的父亲张华忠称,张军军的遗体于3月28日在顺德火化,而在28日前,张华忠经过与车队老板孔令文多次协商,车队垫付了2万元的丧葬费。“其他赔偿,最初家属和车队欲私了,孔令文答应赔偿90万元。但3月30日中午,车队老板孔令文却表示,按顺德标准,上班出车因公死亡可能赔偿20万元。”张华忠说,张华忠儿子与孔未签订劳动合同,孔也未为儿子买保险,孔的变卦让他感到蹊跷。
3月31日,张华忠到顺德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寻求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于4月5日出示的通知书显示:由于黑马车队并无工商登记,企业主体不存在,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改为决定不予受理。张华忠在朋友建议下,于4月6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在一位热心人士提供的100万元财产担保下,冻结了孔令文近90万元的资产。
5月15日,张华忠以“非法用工”诉孔令文一案在乐从法庭开庭。在律师的建议下,张华忠索赔金额1349100元,包括张军军一次性死亡赔偿金4362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218100元,大孙女张嘉琪抚恤金313200元、小孙女张佳怡381600元,依据则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当天被告孔令文以另提供证据为由,致使法官当天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而就在日前,张华忠终于等到了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他将为车祸中不幸遇难的儿子张军军及两个孙女(一个未满1周岁,另一个未满3周岁),讨到总计5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抚养金。对于此结果,张华忠表示公正,并希望尽快获得赔偿;但车主孔令文却不服判决,并于7月19日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诉。
诉求合理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协现代物流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周艳军告诉记者,车队老板与受害司机未签订劳动合同,无论责任主体是谁,其行为都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周艳军认为,尽管车队老板与受害司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二者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因为黑马车队作为货运车队,从事的是经营性道路运输业务,孔令文作为老板,应该是依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但从具体案情来看,黑马车队是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也可能是挂靠经营),属于“有证无照”经营状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车队老板应该属于非法用工。
据介绍,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的主体不合格,但和劳动者之间还是成立劳动关系的。“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非法用工单位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因为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所以,司机家属要求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的诉求是合理的。”周艳军解释道。依法用工
据记者了解,上述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物流行业中,物流企业或者个体货运经营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很常见。
究其原因,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主要是由于物流运输行业大部分是个体经营者,个体老板法律意识差,同时认为自己的行业利润薄,而缴纳社保费过高,负担太重。同时,物流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合同相对麻烦。老板抱着侥幸心理图省钱,蒙混过关。
上述案例中,车队老板孔令文的妻子坦陈,在乐从,货车司机流动性太大,这也成为他们不敢为司机买社保的原因;不与司机签劳动合同,这是钢铁市场大部分车队的惯例,他们也不例外。
而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货车司机周先生从劳动者的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告诉记者,他们一般认为自己有农村合作医疗无需重复缴纳,同时有些人认为自身收入低,也不太愿意承担社会保险自负部分。
然而,正是由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物流企业与劳动者往往面临着诸多风险。
周艳军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物流企业不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作为劳动者,在企业里不签劳动合同自然也是弊端重重。首先,没签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便会有困难,发生劳动纠纷解决起来便会很麻烦,上述案例便是一个典型的证明;其次,没有合同,出了工伤认定起来有难度,没法享受工伤待遇;另外,没签合同,便没法交社保,没法享受医疗保险、失业待遇和退休待遇;等等。
那么,该如何规避相应的风险,做好防范?
周艳军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遇到不愿意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是不愿意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证据保留:如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当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作为从业人员,应尽量在用工之前核实用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的录用信。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工作服等;注意保存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承诺的相关资料。”周艳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