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新规被指有利违法企业逃避处罚
2013-1-26 10:1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修订后的交通部规章《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今日对外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修订后,给市场监管带来的一个显着变化是:如果员工非法提供用户信息,企业将不再担心受到处罚。而修订前的规定是:一旦员工违法,企业也要受罚。
面对快递业泄露用户信息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人们对上述减轻企业责任的新规难免有些失望。甚至有人担心,那些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快递企业,很容易利用这一规定把责任推到员工身 上,自己金蝉脱壳,逃避处罚。
修订前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不仅个人要受到处罚,邮政管理部门还要“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办法修订后,只剩下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处罚企业的规定被删除了。
事实上,对快递企业“利好”的规定还不止于此。修订前要求快递企业及员工对用户信息不得“违法泄露”,修订后改为不得“违法提供”。很显然,“泄露”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而“提供”只能是主观故意。这又为违法者提供了一个辩护角度:一旦落网,便会努力辩解不是“故意”而是“过失”。
对于这些变化,人们也许会怀疑快递企业是否做了“游说”工作。其实这种怀疑大可不必。因为只要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就会发现,该规章修订前后的上述变化,都是为了与邮政法的规定实现一致。在邮政法中,就没有规定一旦员工违法企业需要“连坐”。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处罚,那么,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是没有权力设定处罚的。
邮政法出台(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恰好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之后(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修订之前(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修订当然要和邮政法规定一致。
因此,从立法权限和技术上讲,交通部规章作出对快递企业“利好”的修订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规定就有利于保护用户信息。有法学界专家认为,将来修改邮政法,还是应该把企业的“连带责任”写进去。
新闻背景
快递市场业务量激增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2008年7月12日施行的。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发展迅猛。然而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一些快递公司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监管缺失导致快递市场秩序混乱,严重阻碍了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补充了管理主体,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禁止野蛮分拣、随意处理无着快件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邮政企业和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完成1980.9亿元,同比增长26.9%;业务总量完成2036.8亿元,同比增长26.7%。
据国家邮政局近日公布的涉及11家规模企业、50个大中城市的一项快递调查显示,消费者选择快递时最看重的因素是速度。
调查可以看出,在这些被调查的快递企业的本地分拣、运输中转、目的地分拣、派送等环节的时长看,总体上已经从2011年的60.5小时提高到了55.0小时,提高了5.5小时。但各家快递企业的速度又各有不同。调查发现,消费者选择快递时关注的其他因素还包括价格、网点、服务等内容。
“快速”是快递行业最基础的属性,也是客户最关心的核心指标。因此,速度快了,监管须跟上。因此,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将有助于提升快递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本文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