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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3月起实施

2013-2-28 9:2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快递丢失,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快递费三倍……从今年3月1日起,消费者再碰到此类事件可以坚定地向快递公司说“不!”。今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消费者关心的快件丢失、被损毁后赔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经营快递业务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市民遭遇:快递寄丢物品,只赔偿三倍快递费? 
  随 着网购的热潮,快递行业也进入了一个高峰期。一波又一波的快递爆仓,也给市民带来了很多烦恼。 
  近日,家住南浔双林板桥社区的王先生就碰到了一场快递纠纷。王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他通过圆通快递公司,给在上海读书的侄子寄送了一部数码录音笔,哪知一周后,侄子却说快递根本没来送过。 
  与圆通快递公司交涉时,被告知这件快递件在杭州中转站留下了中转信息后就没有任何递送记录了。他们给出的答复是物品可能已经丢失。 
  自己的东西给快递公司送没了,这总要赔偿吧?但是圆通公司却告诉王先生,因为在寄送物品时没有保价,按照公司印制在快递单背后“未保价物品,一旦损毁最高赔偿快递费三倍”的条款,只能赔偿王先生三倍快递费,即18元。 
  三百多的录音笔,竟然只赔偿18元!王先生非常气愤,在与快递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南浔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 
  新规表示:丢失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 
  王先生所遭遇的事情,其实很多市民在网购过程中也碰到过。也有些快递中的贵重物品被其他东西甚至是砖头代替,而真正的货物不翼而飞。面对这些丢失的快件,快递公司往往拿“未保价物品,一旦损毁最高赔偿快递费三倍”的条款来脱身。 
  新《办法》明确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损毁或者丢失,承运人要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一般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要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快件的价值。“拿王先生的事例来说,快递公司此前的做法就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南浔区消保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快递公司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快递货物丢失的,是属于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因此,其在快递单背面所印的三倍运费赔偿的条款效力是不予认可的。快递公司应当对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消保协会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圆通公司当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寄件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没有对“三倍运费赔偿”条款做出说明。因此,快递丢失后,只按照快递资费三倍赔偿,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网友称赞:新规处罚措施很“给力” 
  《办法》第六章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办法》中各项条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不少网民对此拍手称快。 
  湖州网友“着了迷”告诉记者,自己就吃过野蛮分拣的亏。去年“双11”,她在淘宝上买了一瓶香水,但是拿到快递件的时候,整个香水瓶都已经碎掉了,用来包装的盒子也被香水浸透。“我等于是几百元买了一堆碎玻璃渣。”网友“着了迷”对记者说,“要是放到今年3月份以后,快递公司如果因野蛮分拣造成物品破损,少说得罚1万元,给力! ” 
  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野蛮分拣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网购和快递过程中,网友很头疼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办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实施后,若再碰到此类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消保委、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本文来源: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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