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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碎品寄递,谁该为损毁买单?

2013-6-26 10:1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材料:
    当前,我国物流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对提高国民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作用日益明显。但是,物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近日,在走访郑州市东建材市场时,一位灯具店老板向我们诉说了自己的苦恼。她说:“由于是批发生意,经常要和物流公司打交道,但是经营的是灯饰这样的易碎品,老是避免不了和物流公司就损毁物件的赔偿进行口角之争。”她还告诉我们,物流公司通常是“保丢不保损”的,而他们的货物通常是损毁了就意味着失去使用价值。他们为了获得理赔甚至请专人跑物流公司进行理赔事宜。对此,记者也查找了一些物流公司的背书协议,发现很多企业明文规定不收易碎品,但在实际过程中自己却不按规定执行,还为了规避责任,让客户签订“易碎品,损毁不赔”的霸王条款,要不就不予运输,客户们为了能够运输,不得不签这种不平等契约。那么易碎品的寄递,到底谁该为损毁买单?乔建平(时评人)
    首先,从6月15日起,铁路货运改革,“门到门”服务、“一口价”收费走向市场,铁路的运价优势无疑给众多物流公司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流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从扩大经营易碎品寄递和提高服务质量入手,来满足顾客日益增长的需求,以此实现物流企业与顾客共赢的局面。其次,物流公司经营易碎品寄递开始运输后,就不能再来设定“保丢不保损”或“易碎不赔”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义务。因为物流企业既然已经接受了易碎品的运送义务,那就应当安全地将东西送到目的地。出现“易碎物品不赔”之类问题,一方面是物流公司在经营中“损毁发生率很高,实在赔不起”;另一方面因为潜规则很难消失。从根源上来看,成本问题才是物流公司无暇提升安全、服务等的根本之所在。因此,要破解它,关键看企业是否用心,是否有决心,能否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型升级。我们鼓励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这将有利于行业切实摆脱乱象,优胜劣汰,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李长瑞(时评人)
    “易碎品的寄递坏损”一直是令商家头痛的问题。解决易碎品寄递坏损,事关商家、物流公司和消费者三方利益的调整,主要涉及坏损的责任认定难以厘清,导致物流公司的“保丢不保损”,或者为了不惹麻烦干脆不收易碎物品。其实,这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物流公司要积极迎接挑战,主动帮助商家化解矛盾,不断拓展业务。从买卖的实现形式看,商家、物流公司到消费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要实现互惠互利,就必须以诚信为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交接手续,切实防止各环节易碎品的损毁。商家要确保不寄发有坏损的易碎品,发货前通过特殊包装与物流公司当面验货收寄。物流公司也要像自己购物那样,精挑细选帮助商家把好质量关,靠诚信赢市场,在配送过程中造成损毁的应主动照价赔偿。消费者更要做到信得过,收货中的坏损也应责任自负。可见,靠诚信修复易碎品的寄递,进一步落实责任,厘清交接手续,谁损毁谁负责,是今后易碎品寄递中的共同出路。李胜先(主任律师)
    “易碎品保丢不保损”(下文称此条款)是快递、物流行业长期存在的霸王规则之一。如果此条款对托运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其效力性如何不能非此即彼地一刀切。这要依据托运主体对象,此条款生存的生态环境、签合同时双方地位等主客观情况综合加以考量来评价其效力。《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有安全交付的义务。该法52条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是否可以引用此条款来认定此条款无效呢,那就要看该法311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法的原则、精神,“强制性规定”理应做出狭义的解释,及仅指效力性规范,最高法已出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确认。无论从表象还是内在实质分析,显然该法第311条不是效力性规范。如没对托运人克加额外责任,此条款也不属于该法40条第三款格式合同无效规制对象,因此,对于普通当事人此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这里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语境下即狭义上的消费者),效力又另当别论了。此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性规定,因而对消费者是绝对无效的。朱永亮(律师)
    评价材料中物流公司行为是否有效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是不能忽视的。即此行为是出于当事人意思自由偶然的个别缔约行为,还是作为格式霸王条款广泛地在行业适用,而目前此行为显然已流行于物流、快递行业。此行为已符合反垄断法13条规定的企业间协同行为的构成要件。按照“行为—绩效”理论,该行为实质上是不易出现的垄断行为之一的“老鼠会”式协同行为。这种单方面遗弃责任的行为不仅会纵容、刺激物流、快递企业漠视对托运物品的审慎注意义务,也会引发故意毁坏托运物品的道德风险。所谓没有金刚钻,就不要揽瓷器活,既然同意托运理应尽到一个善意管理人之义务。私法自治决不是对民事行为放任自流,而是对其铺设法律行为的调整轨道时,为其预留充分的运行空间。然而,当基于公民地位不平等在非自由状态下做出私权利配置严重不公平的契约时,公权力作为一种补充机制适时向弱者施以援手,重塑公平、正义,恢复私法自治之基础即公民意志表达和现实的实现能力之平等,确有必要。同时物流、快递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应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高新技术的运用和兼并重组来推动转型升级,同时通过创新拉长服务链条,优化和整合服务流程与供应链,以开拓全新的发展空间。
辛语锐评改善易碎品寄递,从何做起?
□ 彭婕茹
    近年来,我国的物流产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总体上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我国物流业存在许多问题。物流被称为是减少成本的最后一环,所以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强各种制度与管理,使物流成为降低成本的最后一环。但是在运输易碎品的过程中,易碎品反而致使物流成为增加成本的一环。
    究其原因,主要是易碎品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损坏,使商家和用户都不得不在这一环节上慎而慎之。在易碎品用户中,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他们都拥有产品包装的设计能力,基本上新产品出来以后都会有包装部门或者包装专员根据产品的特点、运输条件、客户的需要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材及结构设计。并且会在设计的过程中进行一些实验,以验证设计的包装结构是否符合抗震要求,有的用户还会邀请纸箱供应商一起来解决设计中遇到的问题。但是作为小企业的话,企业没有能力与充足的资金去进行产品设计与包装,那样就会使这些企业在包装上处于劣势进而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损失导致成本的增加。作为易碎品生产、销售企业来说,规避运输中由于包装破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做到防范于未然。一旦在运输中出现产品破损,那么这其中的损失将由企业自己承担。从一方面来说,对客户负责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因此,对于绝大多数的易碎品生产商和销售商来说,未雨绸缪是降低经营风险的最经济办法。
    同时,流通过程同样对运输易碎品起着重要的作用。就运输环节而言,对货物包装件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有:冲击、振动、气候条件以及其他因素。其中冲击和振动一方面受运输工具影响,另一方面物品包装件结构不当、材料薄弱、封闭不严等原因,导致内装物发生变质或损毁的现象较为常见。尤其重要的是物流公司不能够规范经营和管理,面对日益增长的油价和人工成本,物流行业逐渐陷入了“不涨价就没有利润,涨价就没有市场”的怪圈,为了维持低成本运营,人员培训、全程监控大多数的企业都做不起。如此下去,就只能造成货运“保丢不报损”、暴力装卸、易碎品不赔等不公平的事件频有发生。
    针对我国物流现状,我们应加强行业的标准化、系列化原则;集装化、大型化原则;多元化、专业化原则;通用化、联运化原则;经济化、科学化原则。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设计包装模式采用多元化方式联运。企业本身应充分考虑包装件的流通过程,强化流通领域的包装理论基础。国家应对物流产业进行大力的支持,制定标准化体系进行管理,重视包装材料与运输过程,进而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使我国物流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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