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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2013-7-5 10:0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对于承运人来说,货物包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具体的承运过程中,由于托运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旦出现货物损毁,不管是不是承运人的责任,都将面临着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所以,明确货物包装要求,明晰托运人与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的约定,加强相关风险防范,是承运人必须加以高度重视的问题。
风 险 提 示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通用方式不明确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方式。托运人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约定包装义务由承运人履行,则承运人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的托运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货物包装责任以及包装的标准,对分清损失责任至关重要,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法 律 依 据
    《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案 例 呈 现
    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捷货运代理公司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航捷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扬帆公司从德国进口的一台MAK主机,从上海外高桥港区运往舟山市沈家门港扬帆公司下属的江湾船厂,途中MAK主机倾斜与舱壁接触受损。经查明,本案MAK主机在运输途中发生倾斜触碰舱壁受损的原因在于,主机本身的包装垫木强度不足,于运输途中产生开裂、倾斜而彻底变形损坏所致。因此,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航捷公司承担货物损失250536.49元的赔偿责任。法 院 裁 判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倾斜受损,托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据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固定货物的钢丝、绳索均断裂,货物下原包装垫木也塌陷。至于先因钢丝、绳索断裂引起垫木塌陷,还是垫木塌陷引起钢丝、绳索断裂,各方意见截然相反。法院认为,本案货物包装为明包装,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通过一般观察即可明确。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如发现包装破损可拒绝承运或向托运人说明。现承运人既未拒绝承运也未充分证明已向托运人说明,应认定承运人对货物包装已作一般认可,故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航捷公司向扬帆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50536.49元。律 师 支 招
    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明确由谁承担对货物的包装义务,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托人人明示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原则是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完善包装。至于何为“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
    承运人欲避免因货物包装不善导致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则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对包装责任、包装要求等内容作出详细的约定,从而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担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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