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江苏省某市市民李某在某珠宝公司购物时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非常喜欢,便让营业员拿给自己试戴。未料李某一时疏忽,在试戴过程中手镯一不小心掉到地上摔裂了。珠宝公司要求李某按标价赔偿摔裂的手镯,但李某称自己下岗了,没有能力赔偿,而且在试戴过程中,店员并没有提醒自己手镯价格昂贵需要小心试戴,自己也是不小心才将手镯摔裂,所以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珠宝公司与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要点归纳】
李某是否需要承担38.8万元的赔偿责任?下面进行分析:
1.李某作为消费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翡翠手镯系易碎的贵重商品,在试戴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却由于疏忽致手镯滑落摔裂,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受损手镯标价38.8万元,显然属于贵重商品,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级别应当更高。而珠宝公司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其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环境实施软包装,以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可能导致意外发生。如果珠宝公司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采取了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即使消费者在选购、查验时不慎将手镯坠落地面,损害结果也可能避免,或者有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由于珠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某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根据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认定,该手镯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万元,残值为2.3万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万元。所以,李某应在12.45万元的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提醒】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消费者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吕建颖
北京大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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