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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货运单据信用证的风险

2006-9-28 10:2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由APL物流公司签发的正本货物收据作为信用证的议付单据之一。货物收据注明“NKD有限公司”作为收货人和通知人,列明具体的货物收妥备运的日期、货物将从上海运往汉堡、运费到付等内容。随后,买方还通过承运人/代理向卖方传递了一份“Vendor's Cargo Delivery Notice”卖方交货通知书,要求卖方填写并经过签署后交给承运人。其中最重要的一段声明文字如下:我公司现有以上货物已经备妥,拟交至贵公司买方代理APL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并要求APL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内容出具正本货物收据。货物收据仅作为议付凭证,并不代表以上货物的物权。我公司同意APL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贵公司的指令要求船公司签发相应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船公司海运单,并随同我公司所提供的正本清关文件包括正本配额,按照贵公司的要求在船舶开航后寄给目的港贵公司指定的当事人。而且,承运人/代理的收货以受益人对该份通知书的签署为前提。
    
    从托运、结汇程序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信用证已经完全丧失了一般意义上的信用证所具有的对于卖方的“担保”的作用,它实际上已经不再具备任何银行信用的优势,反而存在着一种致命的危险性,卖方用于议付的全套单据实际上并不是有价证券,因为这种承运人/代理签发的货物收据并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买方得到这种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不需要以他付讫货款为前提,或者说,即使买方拒付货款,他仍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目的地提取货物。而卖方一旦向承运人/代理交付了那份自己签署的“卖方交货通知书”和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他实际上就已经丧失了对于这批货物的控制权。至于卖方最终到底能否收回或如期、如数收回该项货款,将完全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银行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说得更透彻一些,就是银行是否认为议付单据没有不符点。因为在判定单据是否与相关信用证条款相符这一点上,只有银行才具有绝对的权威,而卖方自己的判断一般不能算数。一旦银行认定单证不符,它就有权拒付。
    
    这种议付单据项下的拒付,比平常包含了海运提单的议付单据项下的拒付所具有的风险更大。它对于卖方的风险是双重的,既收不到货款,又失去了货物。因为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议付单据包括了海运提单,即使银行拒付了,卖方至多也只是收不到货款,他绝不会同时也失去货物,因为买方不支付货款,他就拿不到提单;而手里没有提单,他就无法提走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要不声明放弃货物的所有权,他在收到货款之前,永远都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其次,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如果买方恪守商业信誉,这样的信用证就基本上没有风险。但如果买方不守信誉,他们一旦使出坑蒙拐骗的手段来,那结果就很难预料了。
    
    第三,开证银行的信誉。银行的信誉也很重要,只要银行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即使买方想拒付赖账,银行不同意拒付,买方也不能得逞。但是,如果银行和买方沆瀣一气,合伙坑骗卖方,那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实际上,用货物收据代替提单用于议付的情况经常发生,但比较普遍、也非常稳妥的流转程序却是另外一种这里有一点需要顺便说明一下,在行话里,我们习惯把那种不能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收据叫做“货物收据”,而把拥有物权的收据叫做“承运货物收据”;但在英文里,这二者一律都叫做“Cargo Receipt”?。
    
    对于卖方而言,这种流转程序好在承运货物收据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在收到货款之前,自始至终都没有失去对于货物的控制权。这对于卖方的出口风险比较小。其次,提单必须用承运货物收据才能换取。买方不支付货款,就得不到承运货物收据;没有承运货物收据,他就不可能获得提单;而没有提单,他就不能在目的地提走货物。第三,作最坏的打算,卖方也不至于在生意上钱货两空。即使买方和银行最终拒付货款并退回了全套银行单据,卖方最大的损失也就是收不回货款。但卖方此时仍然没有丧失货物的支配权和所有权,他还可以对货物另作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卖方的同意,任何人当然也包括买方都不可能提走货物。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本文中多次提到的“议付”,仅仅是指我国“特色”的“议付”,就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寄送单据而不支付对价的行为,这与国际上规范意义上的“议付”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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