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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走错了路,只退5元运费

2008-8-21 10:5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消费者要求赔偿,快递方称事先没有约定只能退还快递费     许多消费者邮寄物品及信件选择快递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它的“快”,“短途1天,长途2至3天到达”已成了快递行业的标准之一。但近日市区的祝先生委托申通快递投送快件却走错了路,原本一天可到达的快件足足用了三天时间,耽误了他不少事情。
  据祝先生反映,8月15日,他通过申通快递从绍兴寄一块电板到杭州换修,当时说好24小时内送到。祝先生原本的计划是:快递16日到达杭州后,当日由杭州方将新电板寄出,17日他就可以拿到新电板了,然后前往台州参加摄影比赛。可是直到16日下午,快件还没到杭州换修处。祝先生有点着急,打电话催促申通快递。谁知对方的回答是:快件送错地方,去了萧山。祝先生当即表示,不管用什么办法,16日下午5点前一定要把快件送到杭州。申通快递却回复“只能在17日送达”。
  结果一直到8月18日,祝先生的快件才到杭州。而此时,他已经在台州参加摄影比赛了。由于电板没有及时换来,祝先生不得不花150元钱买了一块新电板。他为此感到十分不满,要求申通快递赔偿他的损失并返还快递费。
  记者随后联系了申通快递的有关人员,对方表示,祝先生快件所在的这批货物,确实由于网络问题而错发到了萧山。他们公司也尽力补救过,但第二天正好碰到双休日,杭州方面部分地区的快递人员不工作,所以只能等到周一才将祝先生的快件发出。申通快递方面还表示,如果快件丢失,他们可以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赔偿。现在祝先生的快件没有丢失而仅是延期,他们不能对物件进行赔偿。该负责人指出,双方当初的快递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延期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最大限度只能向消费者返还5元快递费。
  对此,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认为,快递公司的做法如果是依据其公司规定,那么该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否则,应考虑其做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那么,快件迟到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记者就此向中圣律师事务所的何百坤律师作了咨询。何律师表示,新的合同法出台后,要求合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对违约赔偿有预见性。也就是说,消费者要在寄快件时,向快递公司说明时间要求及重要程度,不能等到出了事才告知物品的重要性或紧急性。在事先告知重要性的情况下,由于快件迟到造成的损失,若快递公司有明确承诺到达时间的,那么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对损失加以赔偿。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快递协议时应注意以上几点。
  作者: 记者 汤桂平 实习生 屠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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