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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2008-8-27 12:3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除外责任等内容是非常具体的,他们通常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标准交易条件(由各国货运代理协会制定)或合同条款之中。
    一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从国际货运代理的传统地位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为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是整个费用的一个百分比),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将由)客户承担,其中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因货物的运送、保管、保险、报关、签证、办理汇票的承兑和为其服务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客户只有在提货之前全部付清上述费用,才能取得提货的权利。否则,国际货运代理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货物;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报关有误;运往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如果国际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作到了合理的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一般而言,他与客户接洽的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提供混装或多式联运服务,或者他亲自从事公路运输,那么他就处于当事人地位。尤其当国际货运代理以委托人的身份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时,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的纯粹代理性质的条款就不再适用了。其合同义务受他所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条款的制约,即使此时国际货运代理本人并不拥有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也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承担如同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另一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例如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正是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就大不相同了。
也有的国家将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具体划分为:
    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只对其本身(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过失及其雇员的过失负责,一般不对如运输公司、分包人等第三人的行为、疏忽负责,除非他们对第三人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2. 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有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遭到罚款的惩罚,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
    3.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为两大类:(1)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2)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4.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而且应对在履行与客户所签合同的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过失负责。其责任为:(1)对客户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大部分情况属于对货物的灭失或残损的责任。其二,因职业过失,尽管既非出于故意也非由于粗心,但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不按要求运输;不按要求对货物投保;报关有误造成延误;运货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户履行对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义务;未收回提单而放货;未履行必要的退税手续再出口;未通知收货人;未收取现金费用而交货;向错误的收货人交货。其三,迟延交货,尽管按惯例货运代理一般不确保货物到达日期,也不对迟延交货负责,但目前的趋势是对过分的延误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此责任限于被延误货物的运费或两倍运费。 (2)对海关的责任(见上述第2款)。(3)对第三人的责任(见上述第3款)。
    二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参照国际惯例,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业务实践,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是按以下五种情况进行划分的:
    1.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时,在其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被代理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国际货运代理不是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对外所签合同的当事人为其所安排的合同中的被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有过失。被代理人可直接向负有责任的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索赔。当国际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国际货运代理请求赔偿。所以,一旦发现文件或数据有错误,国际货运代理应立即通知有关方,并尽可能挽救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这样,往往被认定为当事人并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以自己的名义安排属于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同时,托运人付给他的是固定费用,而他付给承运人的是较低运费,即从两笔费用的差价中获取利润。此外,国际货运代理常常是将一些货主的货物集中在一个集装箱内,以此来节省费用,这对国际货运代理和托运人都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对托运人来说,国际货运代理被视为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以实务进一步说明。
    3.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同时,作为收取全部运费的合同当事人,将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全部责任。他负有对发货人、收货人之货损货差的责任(延期交货的责任视提单条款而定),除非能证明他为避免货损货差或延期交货已采取了所有适当的措施。
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如能知道是在哪一阶段发生的,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将适用于这一阶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无法得知,则根据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毛重每公斤30法郎(国家货币),即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关于海运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规定。发生货物迟延运抵目的地时,如能确定这种迟延发生在哪个阶段,并适用于这一过程的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赔偿。但上述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如能证明是由于某些即使克尽职守也无法防止的原因造成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免责。
    4. 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有些公司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法律关系亦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在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尚不健全,故使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不同的业务、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不相同。也就是说,因其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一,而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验、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拥有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在此情况下,有时须承担代理人责任,有时视同当事人须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5. 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国际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原则上,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和为了客户的利益履行货物运输,而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对货物的灭失或残损不负责任,尤其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货物在其保管或实际掌管下,由于他的疏忽、过失或由其雇员的失职造成的直接损失。国际货运代理对迟延交货,一般也不负责任,除非在合同条款中有明文规定。此外,国际货运代理对承运人的行为或错误不承担责任,除非他被证明在选择承运人时有疏忽,即使承担责任,其责任也是有限的。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通常规定在标准交易条件中。
    三 货运代理从事现代物流业务的责任与风险
      现在我们已进入一个风险管理的时代,谁能进行风险预测,事先将风险转移或能将其风险降至最小,谁就能获得最大利润。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现代物流服务较之原有业务,其风险有增无减,主要表现在:
    1. 投资风险。 原有业务属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较少;而现代物流服务则为智能型、管理型产业,现代化程度较高,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例如,组建或改建一些自动化、功能性的配送中心仓库,建立信息网络的软件配套及升级,储运各类物品所需设备及运输工具的购置,均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如遇对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倒闭,配送中心又一时无法被附近其它客户使用,势必造成物流公司的巨大资金损失,风险将更大。所以,决策前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合作程序心中有数,合同中要订有保护性条款。
    2. 合同风险。 原有业务对时间的要求不高,一般无协议约定;而现代物流业务对时间性要求很高,货物运到客户手中太晚了不行,太早了也不行,要刚好,即 Just in time。也就是说现代物流业务服务要求货运代理要帮助客户控制存货和配送,即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准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商品。所运到的货物不光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有短少或残损。如不能做到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货物,则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信誉、形象,以至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以物流服务对时间和质量的要求都极严格,一般合同中都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
    3. 无责任限制。 有时物流服务合同承担的责任是很大的,即从货物接受到货物交付最终客户手中为止,整个过程无论何时、何处,也无论是否在其实际控制之下,或转由其它公司运输或保管,无论是其自身责任还是承包人责任,对客户来说,只要货物发生问题,均由物流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有的物流公司为了揽取生意,甚至将涉及到的各种运输所适应法律中的正常除外责任条款都删掉了,例如原有业务对货物发生短少和残损引起的赔偿,承运人往往可享受责任赔偿限额,而现代物流服务在某种程度上将可能面对的是全额赔偿,不得享受责任限制,这样就承担?无限大的责任。
    4. 加大责任范围。 原有业务多为简单的、单一的*作,衔接问题较少;而现代物流服务为一站式的全程服务,需要配套*作,强调科学合理的衔接,这样,物流服务供货商的责任范围无形中加大了。例如有时物流服务所承担的责任是全过程的,要求所有环节密切配合,在全程服务中,不得有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否则会给整个物流服务带来损失和影响。有时物流服务承担全天候的服务,要求任何时候都要有人提供服务,并且须精心照料不得出现任何差错。此外、原有业务不包括计算机系统引致的问题,而现代物流服务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要负责,而且诸如此类高科技产品的损失,如未投保,其赔付的责任将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是难以承受的。
    5. 责任与商品特性。 物流服务供货商的责任往往与商品的特性有关,其特性直接关系到商品损坏的风险程度及导致的索赔事故。商品的特性主要包括6个方面:易损坏性、易腐烂性、易被盗性、易自燃性、易爆炸性,以及每磅价值和财产对货运损坏的责任等。
     此外,作为一个好的现代物流供货商应清醒的认识到从事物流服务业务的风险与责任较比做货运代理的传统业务要大得多,所以,在首先弄清物流业务服务中的责任与风险的同时,加强风险的防范意识,相应地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和补救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其风险损失。
    四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事由。
    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归纳起来可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7)不可抗力所致。尽管有上述免责条款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仍须对因其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负责。如果另有特殊约定,货运代理还应对货币、证券或贵重物品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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