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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未向客户提醒保价 货物遗失担责50%

2008-9-1 14:0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作者:王海文 陶玲   花10元钱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却没有在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上签名,价值7千多元的货物被快递公司遗失了,这笔损失谁来承担?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快递引发的经济纠纷案。
  去年2月,赛朗工业设备公司委托盛彤快递公司将价值7700元的放大器从上海快递到洛阳,并签订了《快递详情单》,却没有在单子背面寄件人一栏中签名,也没有声明对快递物品进行相应保价,仅支付了10元的快递费。数月后,因盛彤快递公司将放大器遗失,洛阳没有收到该货物,赛朗工业设备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灭失损失770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快递详情单》条款上的规定:对货物托运人没有选择对货物进行保价的,视作同意承运人为其快递货物进行最高赔偿限额为500元的保价。然而,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货物托运人注意,并要求托运人签字确认。但本案中盛彤快递公司在赛朗工业设备公司没有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快递业务,并最终将托运货物灭失,盛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赛朗工业设备公司只有在声明保价并支付了相应保价费的前提下,才能获得缺失货物的全额赔偿,而该公司却没有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现提出要求盛彤快递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加重了盛彤快递公司的责任,因此,法院对赛朗工业设备公司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
  据此,一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了上述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经济损失费用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路货物运输、快递业务大量增加,随之因不规范经营行为,而导致的经济纠纷日渐增多的情况,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亟需提高合同法律意识。一方要注意履行好对合同条款的明确解释和提醒,另一方要注意履行好合同内容的仔细审核和确认,这是保证实现交易安全,以及一旦发生纠纷后自身权利获得必要保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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