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定义之惑
2009-7-4 17:1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安邦集团物流分析师汪洋
新《邮政法》已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但法规中并未具体解释 “外商”这一定义。 “外商”究竟是指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包含了合资企业在内的所有含外资成分的企业?目前没有得到最后确定。对于国际快递企业来说,最终解释无疑决定了其在中国国内发展战略的方向以及定位。
外资快递进军中国大多采取合资并购的方式,看重的就是本土快递的资源及网络。联邦快递与大田在1999年共同组建合作公司——大田联邦快递有限公司,这也是联邦快递公司在世界上惟一一家合作公司。二者之间的合作模式与其他快递巨头在中国的方式如出一辙,即联邦快递提供自己的品牌,大田用自己在国内的网络优势和车辆,共同完成快递业务,双方在国内的业务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成。直到2008年联邦快递以4亿美元现金收购大田相关资产及业务,联邦快递在中国才正式变身独资企业。事实上,外资从最初的进入中国市场到全面铺开网络,占据国际快递绝对优势,与股权的合作是分不开的。
不过,如果根据 《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包括在香港、澳门注册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都属于 “外商”。这样一来,外资巨头进入国内快递市场和之前所做的所有铺垫,无疑将冒很大的风险。例如,早在2007年TNT也完成了对华宇物流的收购。如果按照上述 《外商投资法》作司法解释,恐怕所有的这些被收购的本土快递,都将戴上 “外资”的帽子。另外,今年DHL收购的全一快递,之前是以内资企业的形式存在,发生股权变更后,如果其被最终归属于 “外商”定义,原有的经营范围将被缩小。这桩交易,还值不值得?
尽管相关法规限制了外资企业的信件经营领域,但仅亚太国际速递商论坛代表四大快递巨头发表声明 “表示遗憾”,似乎外资巨头并没有把这一关系到重大战略的限制放在心上。笔者认为,新 《邮政法》草案早于2008年就公布并征集社会意见,实际上外资可能早已敲定了应对措施。
此外,对于最终走向,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案本身是在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背景下出台,为了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顺应加入WTO后中国开放物流业的郑重承诺,法案本身更倾向于市场化而非增加更多的壁垒。更重要的是,外资快递巨头无论从税收上还是解决就业问题上,都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从这个角度上来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规在细则中,将可能在这一限制上有所放宽,最终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