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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流立法而奔忙

2010-11-8 5:1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张颖川
    与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结识,缘于记者对一起航班延误案件的采访。张长青独到而犀利的剖析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采访,记者了解到,张长青在法律领域的研究远不止于此,对铁路、物流等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推进,更是倾注了他多年的心血和精力。
    经过近10年的辛勤耕耘,张长青目前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涉及铁路客运立法研究、铁路货运立法研究、制定铁路建设条例、制定铁路客运与货运条例、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研究等近20个项目;学术方面已完成的著作有《铁路法教程及案例》、《交通运输法》、《物流法教程》、《运输合同法》等十多部,目前正在研究撰写《铁路法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近50篇……可以说学术成果颇丰,并在行业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投身铁路法研究
    1993年初,张长青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北方交通大学(2003年恢复使用“北京交通大学”校名)任教,到校后在法律课程方面,先后主讲了合同法、经济法、铁路法、交通运输法等课程。也就是从那时起,张长青与铁路法、交通运输法结下了不解之缘,特别是在铁路法与交通运输法研究方面,一场充满着梦想与期待的马拉松长跑就此开始。“北交大直属于铁道部,属于部属重点高等院校,有关铁路领域内的科研课题、运输法律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就多一些,于是参与的机会自然就多一些。”张长青说。
    这为其以后专注于铁路法与运输法方面研究打下了深厚的基础。而真正全面介入铁路法研究,始于1996年以后的《铁路法》修订工作。当时铁道部主持开展《铁路法》的修订,张长青由开始是普通参加人到后来成为骨干,再后来是承担铁道部有关《铁路法》修改方面的课题,由此开始介入铁路领域内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在对《铁路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张长青发现,我国在铁路法领域的研究无论是材料还是著作都比较少,国外能够翻译过来的有关著作也是寥寥无几;另外,相关研究人员更是屈指可数,这让《铁路法》的修订工作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同时,铁路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名义上划分为经济法领域,但实质上属于综合法,既涉及行政管理方面,如铁路建设问题、安全问题、许可问题等;又涉及横向问题,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问题、货物运输合同问题、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又往往比较特殊,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难以进行分析解释,需要有一个系统的交通运输法体系来解决。这种种问题并未让张长青退缩,反而促使他下定决心:就是再苦再难,也要把它攻下来!“交通运输法特别是铁路法涉及到国计民生,研究这个领域特别重要,这对于建立与完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保证铁路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另外,铁路体制管理方面比较复杂,目前铁路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不像航空、海运已实现企业化,所以需要研究的问题特别多。虽然研究人员少、资料少,但总要有人去做这个工作”。短短几句话,把一个学者特有的坚持充分展现出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面对着诸多难题和重重压力,张长青一路勇往直前。在研究铁路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张长青对比参考了国内同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规范。同时,对国外的铁路法律建设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分析,在此基础上逐渐完善我国的铁路法。
    据张长青介绍,我国铁路在法律法规建设上存在诸多问题,如铁路运输合同问题、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问题、铁路建设法律问题、铁路交通事故法律问题、合资铁路用地法律问题等,而每一类大问题又可以细分出很多小问题,可以说是积重难返,在法律法规建设上严重滞后,治理起来自然也是难上加难了。就拿铁路运输合同问题中的旅客运输晚点问题来说,虽然客运列车晚点在我国已是较为普遍现象,但旅客却很难获得相应的晚点赔偿,因为法院及有关部门认为铁路承运人给予晚点赔偿于法无据,我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领域的法律法规未对列车晚点赔偿做任何直接、明确的规定。而国外像德国、瑞典、西班牙、日本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列车晚点赔偿就有明文规定,其中德国规定,从2009年7月开始,凡乘坐联邦铁路的乘客,当抵达目的地时间晚点一个小时以上者,可要求联邦铁路按原票价的四分之一进行赔偿。晚点两个小时以上,赔偿额为票价的一半。所以,我国铁路立法在延误赔偿方面应对国外同行及国内相关行业有所学习和借鉴。“随着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化,铁路立法已不能适应铁路的需要。特别是作为铁路基本法律的《铁路法》实施已经17年,法律规范的内容与现实有很大的区别,法律实施的背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亟须对《铁路法》的内容进行立法完善和补充,以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张长青说。
涉足物流立法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一现状,张长青有着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时时予以关注;同时,国家对物流领域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另一方面不断加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张长青的研究范围逐渐由铁路法研究拓展到航空运输、海上运输等交通运输领域,进而将研究的风向标指向了物流立法领域。
    2008年5月,张长青主持了中国法学会的重点课题的研究——《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研究》。经过一年多的实地调研和遍览国外物流法律制度后,该课题目前已完成,初步构建了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2009年7月,张长青与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研究员孙林合著的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物流法教程》正式出版,这为张长青的物流立法研究又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在采访中,张长青对记者深入分析了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整体情况。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如同样的货物,在同一个国家,分别在海上、航空、铁路运输,受到同样的损害,获得的赔偿往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同货不同价”;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比如什么样的物流企业称得上合法的物流企业,就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标准;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比如,我国现行很多涉及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所以,应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要求的物流法体系,这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张长青表示。在他看来,我国物流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物流市场管理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的组织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四是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张长青最后对记者强调。
    个人简介:张长青,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教授、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北京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毕业,北京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运输与物流法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国资委专家库法律专家,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教材编委与撰稿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组成员,铁道部铁路法修改专家组成员。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评审咨询专家。曾获“北方交通大学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第七届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专项基金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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